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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作业,实在保护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规范》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规范只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两项之和,其间土地征收补偿费占40%、安顿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则。因非农建造需求回收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规范履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规范的1.2倍履行;征收犁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乡村路途、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水沟、设备农用地、田坎、建造用地的,按本规范履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规范的0.6倍履行;征收园地、林地的,依照相应的地类系数履行;征收基本农田的,依照地点区片水田规范履行。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精确的经过当地实践拟定详细施行细则,可是不能低于本告诉确认的补偿规范和地类系数。
五、本规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可以持续依照公告确认的规范履行。在本规范施行前已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依照本规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