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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关于肇庆市高要区瑞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品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托付司机驾驭粤ZHB28港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我关申报出口铁匙等产品一批,报关单号:919,目的地:香港。经查验,实践出口货品中有标有“音叉标识(图形)”标识的铁匙扣501个、标有“HONDA及图形”标识的铁匙扣1003个、标有“CITROEN”标识的锌合金匙扣1001个、标有“MAZDA”标识的锌合金匙扣600个、标有“SUZUKI”标识的锌合金匙扣496个、标有“Peugeot图形”标识的锌合金匙扣2300个。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以为上述货品涉嫌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音叉标识(图形)”商标权(T2019-80427),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为上述货品涉嫌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HONDA及图形”商标权(T2020-87924),雪铁龙轿车公司以为上述货品涉嫌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CITROEN”商标权(T),马自达轿车株式会社以为上述货品涉嫌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MAZDA”商标权(T2017-56242),铃木株式会社以为上述货品涉嫌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SUZUKI”商标权(T2014-37677),贝若轿车公司以为上述货品涉嫌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Peugeot图形”商标权(T2019-79529),依法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未经权力人答应,私行出口标有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略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存案的“音叉标识(图形)”商标权(T2019-80427),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存案的“HONDA及图形”商标权(T2020-87924),雪铁龙轿车公司在海关总署存案的“CITROEN”商标权(T),马自达轿车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存案的“MAZDA”商标权(T2017-56242),铃木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存案的“SUZUKI”商标权(T2014-37677),贝若轿车公司在海关总署存案的“Peugeot图形”商标权(T2019-79529),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现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查看(查验)记载表》《货品入仓单》、权力人权力证明资料、查询笔录、相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海关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