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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告诉》(财税[2007]90号)印发后,连续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清晰单个产品出口退税率以及长时间对外承揽工程合同项下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履行规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弥补告诉如下:
二、财税[2007]90号文件的附件2“调低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均不包含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产品及此前已撤销退税或实施免税的产品并做如下调整:
三、财税[2007]90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则中的“长时间对外承揽工程”、“设备”和“建材”的详细规模如下:
(一)“长时间对外承揽工程”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对外承揽工程项目。
(三)“建材”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的下列产品:第25章中产品代码为“2523”项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门窗等修建用木匠制品,第39章中产品代码为“3917”至“39l8”项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墙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砖、套管、瓦、陶瓷卫生用具等;第73章的钢铁制品,第76章中产品代码为“7604”至“7605”项下的铝型材、铝丝。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我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契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和使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金融组织借款选用世界投标方法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给的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履行。